民法對照臺灣人事公業慣習研究

萬年宜重編纂 昭和6(1931)年刊本 定價台幣 2,000
4711871503663
在「融合同化」政策下,日本在臺灣實施民法、商法,然臺灣與日本風俗習慣有差異,因此親族、繼承,即礙難適用民法第四及第五編,本書作者將「臺灣舊慣」與《民法》、法院判例對照,編纂成書。第一部分依臺灣舊慣調查會報告書,敘述有關親族、繼承的舊慣,第二部分將有關親族、繼承之舊慣,與民法第四編、第五編逐條比較,第三部分為臺灣高等法院「覆審部」與「上告部」有關親族、繼承的判例要旨,第四部分討論《臺灣私法》中有關「祭祀公業」的舊慣,附有「辦事公業」與「育才公業」。第五部分則為高等法院「覆審部」與「上告部」有關公業的判例要旨。作者為總督府官房法務課員,以良好的實務經驗,比較日本法律與臺灣舊慣的差異,簡明扼要,頗值得一觀,為研究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史者可以參考的著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