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草案彙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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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法律館編輯 據民國15年刊本重印 2冊 定價台幣 4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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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緒二十八年,清廷始設修訂法律館,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,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,著手法律之修訂。伍廷芳以兼辦外務部事務,旋派為出使墨西哥、古巴大臣,法律修訂工作,實由沈家本主其事。光緒三十三年,清廷復命候補侍郎俞簾三及大理寺卿英瑞為修訂法律大臣,佐沈家本處理法律修訂事宜。宣統元年,部份商律草案成;宣統三年,民律前三編草案亦告擬就。民國成立後,北京政府於民國初年再組法律編查會,繼續進行法律之編查及修訂工作,旋改稱修訂法律館。自民初至民國十四年,先後輯成草案多種,陸續經北京政府公佈實施。本書所收,為宣統元年至民國十四年歷次所輯法律草案原文及理由書等附件,分民事、商事、刑事三大部份。 其民事部份,計民律第一次草案,成於宣統三年,含總則、債權、物權、親屬、繼承各篇; 民律第二次草案成於民國十四年,篇次如前;民律第三次草案親屬篇成於民國十四年;強制執行法草案成於民國四年。商事部份,商律草案第一篇總則及法商行為草案成於宣統元年; 公司法草案成於民國五年; 票據法五次草案分別成於民國二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年;海船法草案成於宣統元年;破產法草案成於民國四年;公斷法草案成於民國十二年。刑事部份之修正刑事草案成於民國五年;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成於民國七年;改定刑事法第二次修正案成於民國八年。我國近代法律之修訂始自清末,為求法治主義之逐漸完善,主其事者率皆慎重其事。觀所擬法律草案內條目,其精神容有為配合當時社會環境而發者,然於法律條文文義之推敲,則末稍輕率出之也。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