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判決彙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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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院編印 據民國61年版重印 1冊 定價台幣 1,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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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匡救各級官署解釋或執行法規失當,自民國十九年三月起,乃有訴願法之立,民國廿一年十一月復制定行政訴訟法。其目的除保障人民權利外,亦寓維持法規尊嚴之意。其後雖屢經修正,然立法本意並無變更。據訴願法規定,人民不服官署處分者,得向上級官署提起兩次之訴願。經提起再訴願仍不服其決定,或逾三月不為決定者,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民國卅六年夏,行政法院就歷年受理案件,輯為判法彙編一種刊行。起于民國二十二年,止于民國三十六年,完整無缺。是輯計分兩部份: 第一編實體部份包括土地、水利、倉儲、稅捐、關務、鹽務、礦業、營業、商標、教育、交通、考銓、其它等十三類。第二編程序部份則分行政訴訟及訴願二類。每案均按原被告、判決主文、事實及理由詳為排列,書前並附目錄。訴願及行政訟法立法原意至善,制度亦行之有年。此一制度果經充分利用,不惟個人權益可穫適當保障,並可促進法治主義之成功。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