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草案汇编

修订法律馆编辑 据民国15年刊本重印 2册 定价台币 4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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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绪二十八年,清廷始设修订法律馆,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,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,着手法律之修订。伍廷芳以兼办外务部事务,旋派为出使墨西哥、古巴大臣,法律修订工作,实由沈家本主其事。光绪三十三年,清廷复命候补侍郎俞帘三及大理寺卿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,佐沈家本处理法律修订事宜。宣统元年,部份商律草案成;宣统三年,民律前三编草案亦告拟就。民国成立后,北京政府于民国初年再组法律编查会,继续进行法律之编查及修订工作,旋改称修订法律馆。自民初至民国十四年,先后辑成草案多种,陆续经北京政府公布实施。本书所收,为宣统元年至民国十四年历次所辑法律草案原文及理由书等附件,分民事、商事、刑事三大部份。 其民事部份,计民律第一次草案,成于宣统三年,含总则、债权、物权、亲属、继承各篇; 民律第二次草案成于民国十四年,篇次如前;民律第三次草案亲属篇成于民国十四年;强制执行法草案成于民国四年。商事部份,商律草案第一篇总则及法商行为草案成于宣统元年; 公司法草案成于民国五年; 票据法五次草案分别成于民国二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年;海船法草案成于宣统元年;破产法草案成于民国四年;公断法草案成于民国十二年。刑事部份之修正刑事草案成于民国五年;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成于民国七年;改定刑事法第二次修正案成于民国八年。我国近代法律之修订始自清末,为求法治主义之逐渐完善,主其事者率皆慎重其事。观所拟法律草案内条目,其精神容有为配合当时社会环境而发者,然于法律条文文义之推敲,则末稍轻率出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