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判决汇编

行政法院编印 据民国61年版重印 1册 定价台币 1,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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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匡救各级官署解释或执行法规失当,自民国十九年三月起,乃有诉愿法之立,民国廿一年十一月复制定行政诉讼法。其目的除保障人民权利外,亦寓维持法规尊严之意。其后虽屡经修正,然立法本意并无变更。据诉愿法规定,人民不服官署处分者,得向上级官署提起两次之诉愿。经提起再诉愿仍不服其决定,或逾三月不为决定者,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民国卅六年夏,行政法院就历年受理案件,辑为判法汇编一种刊行。起于民国二十二年,止于民国三十六年,完整无缺。是辑计分两部份: 第一编实体部份包括土地、水利、仓储、税捐、关务、盐务、矿业、营业、商标、教育、交通、考铨、其它等十三类。第二编程序部份则分行政诉讼及诉愿二类。每案均按原被告、判决主文、事实及理由详为排列,书前并附目录。诉愿及行政讼法立法原意至善,制度亦行之有年。此一制度果经充分利用,不惟个人权益可获适当保障,并可促进法治主义之成功。